11人对11人共22名选手,分成两队进行比赛的团队竞技 不同性质的比赛,可以上场的替补人数要求不同。一般的正式比赛,首发是11名球员,每个队伍有3个替补名额。非正式的友谊赛和热身赛,替补名额可能是7个,也可能不限制替补数量。 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,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,其中必须有一名守门员。如果任何一队少于7人则比赛不能开始。 在由国际足联、洲际联合会或国家协会主办的正式比赛中,每场比赛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补队员。 竞赛规程应说明可以有几名替补队员被提名,从3名到最多不超过7名。 在其他比赛中,可依据下列规定使用替补队员: ·有关参赛队在最多替补人数上达成协议; ·在比赛前通知裁判员; 如果比赛开始前未通知裁判员或各参赛队未达成任何协议,则可以使用的替补队员人数不得超过3名。 在所有的比赛中,替补队员名单必须在比赛开始前交给裁判员。未被提名的替补队员不得参加比赛。 替补程序: 替补队员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: ·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; ·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,并得到裁判员信号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; ·替补队员只能在比赛停止时从中线处进场; ·当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,即完成了替补程序; ·从那时起,替补队员成为场上队员,而被替补队员终止为场上队员; ·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; ·所有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,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。 任何场上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,并规定: ·互换位置前通知裁判员; ·在比赛停止时互换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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